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2533號
KSDV,114,司促,12533,202507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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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2533號
債 權 人 高雄市鹽埕區七賢大樓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高聯生
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趙寶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裁判費新台幣500元。
二、請提供門牌「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0號7樓之18」之建物第一類登
記謄本。
三、釋明確切之請求金額(依提供之附件,電梯更換零件請求金
額151,429元重覆計算合計部分22,851元、39000元,扣除此
部分應為89,578元)
四、請求4號電梯調速機鋼索17,570元及公設走廊輕鋼架27,300
元之依據(如發票),如無法提出請撤回此部分聲請。
五、債務人趙寶英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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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