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2471號
KSDV,114,司促,12471,202507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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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2471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

債 務 人 許裕濠(原名:許子宸
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裕濠(原名:許子宸)間請求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表明債務人許裕濠(原名:許子宸)之住居所。
二、提出債務人許裕濠(原名:許子宸)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
00000000號)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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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