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2446號
KSDV,114,司促,12446,202507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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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2446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


債 務 人 葉元隆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肆仟柒佰壹拾元,及
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肆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
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
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
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
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
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
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,特此敘明。(一)緣相對人葉元隆
於民國93年12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 150000元整,
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,以每一個月為一期,按48期年金
法本息平均攤還,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,利息按年息
百分之15固定計付,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,得隨
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。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,相對人即
喪失期限之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1424
63元整自民國114年0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
之15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0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
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
月以上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廿計算違約金。(二)查相對人
自請領上開借款,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42463元整不為繳納
,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,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。迭經
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。狀請鈞院鑒核,准予對相對人發支
付命令,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。釋明文件:申請書、約
定條款、帳務資料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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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