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2302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債 務 人 馬聖維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零肆拾肆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查債務人馬聖維於1.民國107年07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
新臺幣500,000元整,約定借款期限7年,以每壹個月為一期
,共分84期攤還本息,利息按年息百分之4.54計算,逾期繳
款時,並應自遲延日起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(含)者,另按借
款利率百分之十;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借款
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月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
以九期為限。2.民國108年05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90
,000元整,約定借款期限7年,以每壹個月為一期,共分84
期攤還本息,利息按年息百分之3.46計算,逾期繳款時,並
應自遲延日起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(含)者,另按借款利率百
分之十;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借款利率百分
之二十,按月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
限。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,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
行終止本契約,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。(二)今查債務人屆
期不為清償,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,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
為到期。1.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20,372元整,及前述
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,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
責;2.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65,672元整,及前述約定
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,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;
。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(見證一)。(三)如 鈞院認
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,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系統
查詢,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,再請函文通知,
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。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
債務,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(如奉 鈞院
通知,當即送呈原本核對)。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
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
令,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,懇請 鈞院依職
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,若債務人仍
在監所,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,實為德便。【
帳分號: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】【帳分號:00
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】釋明文件:釋明文件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2302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372元 馬聖維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四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65672元 馬聖維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六計算之利息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372元 馬聖維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五四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九零八,按月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002 新臺幣65672元 馬聖維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四六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六九二,按月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