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2251號
KSDV,114,司促,12251,202507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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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2251號
債 權 人 吳奕萱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朝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LINE截圖〝 為債務人黃朝商〞之釋明資料。
二、釋明確切之請求金額(請求標的記載15萬元,而請求原因及
事實記載本金+利息258,500元,若請求258,500元,利息108
,500元不得滾入原本在算利息)。
三、釋明利息得請求年利率28%之依據(①依所提LINE截圖,借款
期間之約定利率,並非遲延利息,若無約定,至多僅能依民
法第203條請求年息5%②若有提出,依民法第205規定,約定
利率,超過年息16%者,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,無請
求權。)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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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