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2246號
KSDV,114,司促,12246,202507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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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2246號
債 權 人 張芯(原名:張秋蕙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袁新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已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而債務人未給付之證明,如存證信函、
送達回執(若無法提出請更正利息起算日為自支付命令送達
之翌日起起算)。
二、更正利息利率(依民法第205條規定,約定利率,超過年息
16%者,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,無請求權。)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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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