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2237號
KSDV,114,司促,12237,202507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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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2237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

債 務 人 葉旻哲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貳萬柒仟玖佰壹拾肆元,
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
九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一百一十
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
,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
月以內者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
者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違約金
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;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
人能力;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其訴為不合法,法
院 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,民法第6條、民事訴訟法第40條
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。
四、經查,債權人另聲請對葉峻谷發支付命令,惟葉峻谷已於民
國於95年3月7日死亡,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
,依前揭規定,葉峻谷已無當事人能力,且其情形無從補正
,債權人對其請求發支付命令,自非適法,應予駁 回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六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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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