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2185號
KSDV,114,司促,12185,202507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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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2185號
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


債 務 人 許瀞月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伍拾元,及自支
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:0000000000。
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,共計欠費13450元(如附件繳
款通知及附表),經債權人多次催討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
顯無清償誠意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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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