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2100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債 務 人 吳宗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零陸拾陸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查債務人吳宗麟於1.民國108年10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
新臺幣280,000元整,約定借款期限7年,以每壹個月為一期
,共分84期攤還本息,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,逾期繳款
時,並應自遲延日起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(含)者,另按借款
利率百分之十;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借款利
率百分之二十,按月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
九期為限。2.民國108年10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6,90
0元整,約定借款期限7年,以每壹個月為一期,共分84期攤
還本息,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,逾期繳款時,並應自遲
延日起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(含)者,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
;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
,按月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。依
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,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
本契約,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。(二)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
清償,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,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
。1.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89,057元整,及前述約定利
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,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;2.
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5,009元整,及前述約定利息與
違約金迄未清償,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;。以上
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(見證一)。(三)如 鈞院認應查閱
相對人之戶籍資料,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,
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,再請函文通知,俾利聲
請人及時陳報。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
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(如奉 鈞院通知,
當即送呈原本核對)。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
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另
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,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
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,若債務人仍在監所
,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,實為德便。【帳分號
: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】【帳分號:00000000
0000000000000000000000】釋明文件:釋明文件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2100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9057元 吳宗麟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5009元 吳宗麟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9057元 吳宗麟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,按月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002 新臺幣5009元 吳宗麟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,按月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