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2013號
KSDV,114,司促,12013,20250718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2013號
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


債 務 人 徐進明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玖仟貳佰捌拾貳元,及其
中新台幣壹萬柒仟貳佰壹拾壹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
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
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第一個月以
新台幣參佰元,逾期第二個月以新台幣肆佰元,逾期第三個
月以新台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三個
月為限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