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2004號
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
代 理 人 王儷蓉
債 務 人 郭米鴻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參佰陸拾貳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表: 編號 請求金額(新台幣) 利 息 違約金 期 間 利 率 (年息) 期 間 計算方式 1 121,362元 自民國114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0.16% 自民國114年5月27日起至民國114年6月26日止 以新台幣6,667元按年息1.016%計算 自民國114年6月27日起至民國114年7月26日止 以新台幣13,391元按年息1.016%計算 自民國114年7月27日起至民國114年8月26日止 以新台幣20,172元按年息1.016%計算 自民國114年8月27日起至民國114年11月26日止 以新台幣121,362元按年息1.016%計算 自民國114年11月27日起至民國115年2月26日止 以新台幣121,362元按年息2.032%計算 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。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