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1990號
KSDV,114,司促,11990,20250718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1990號
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

法定代理人 黃志榮

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澄峯七星會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確切之債務人名稱(依所提供之商業登記抄本,商業名
稱為簡愛會館,所在地址同於用電地址,又依本院查詢商工
登記資料,商業名稱七星會館之負責人非楊澄峯)。
二、釋明繳費憑證用電人何以為七星會館,是否為誤載,如其負
責人原為楊澄峯,應提供七星會館負責人原為楊澄峯之商業
登記抄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