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1965號
KSDV,114,司促,11965,20250718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1965號
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

債 務 人 群生農業生技有限公司


兼法定代理
人 林素蘭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萬捌仟陸佰肆拾肆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十一點一○四八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群生農業生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生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