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1901號
KSDV,114,司促,11901,202507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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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1901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代 理 人 陳紹群
債 務 人 王文斌連進汽車商行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佰柒拾萬捌仟參佰貳拾陸元
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
附表: 編號 請求金額(新台幣)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(年息) 違約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1 5,203,125元 114年2月20日 3.7183% 自114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002 1,734,375元 114年2月20日 3.7166% 自114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003 578,125元 114年2月19日 3.7166% 自114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004 192,701元 114年2月19日 3.7166% 自114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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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