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1712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債 務 人 林暉展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參拾貳萬壹仟貳佰玖
拾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日起
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,依期付金玖仟貳佰捌拾捌元
整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收延滯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
七月二十日起依期付金玖仟貳佰捌拾捌元整按年利率百分之
十六計收延滯違約金(依據民法修正第205條),並賠償督促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林暉展與債權人訂立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(附證一)
,借款期間自96年7月30日起按月償還本息。二、又依契約
書約定,如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,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
務視為到期,詎料被告未依約繳款,尚欠本金321,298元整
,及自101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
之利息,暨自民國101年3月20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,依
期付金9288元整按年利率18%計收延滯違約金及自民國110年
7月20日起依期付金9288元整按年利率16%計收延滯違約金(
依據民法修正第205條),案經聲請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
結果,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
要。三、為此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
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限令其如數清償,以
保債權,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,懇請 鈞院依
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,若債務人
仍在監,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,另因債權人
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,懇請
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
錄,以利合法送達,實感德便,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
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如附證)
,併此敘明。釋明文件:如附件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