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1692號
KSDV,114,司促,11692,20250715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1692號
債 權 人 六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友青
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綠色鋅生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
1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同
法第510條定有明文。次按,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10
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
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經核,債務人綠色鋅生技有限公司所在地在高雄市岡山
區,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非屬
本院轄區,本院對之無管轄權,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
付命令,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,其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
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
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附註: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六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綠色鋅生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生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有限公司發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