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1681號
KSDV,114,司促,11681,202507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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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1681號
債 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

法定代理人 王植


債 務 人 歐麗淑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仟柒佰壹拾參元,及自本支
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民事訴
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民事
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
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
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。
四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另聲請對梁能凱發支付命令,惟梁能凱
籍設於「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」係高雄○○○○○○○○,有個人
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因住所不明,須依公示送達為
之,揆諸上開法條規定,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。
五、債務人歐麗淑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
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六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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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