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1677號
KSDV,114,司促,11677,202507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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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1677號
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

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
代 理 人 吳榮昌律師
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洪郭秀雲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  主  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;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
人能力;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其訴為不合法,法
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,民法第6條、民事訴訟法第40條
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債權人於民國114年7月9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,
惟債務人洪郭秀雲已於民國114年6月17日死亡,此有個人戶
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,依前揭規定,債務人已無當事人
能力,且其情形無從補正,債權人對其請求發支付命令,自
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附註: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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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