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1665號
KSDV,114,司促,11665,202507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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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1665號
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
代 理 人 張家銘
債 務 人 連彥丞

連彥蓉

兼上二人共
同法定代理 連健良

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蘇慧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
給付新台幣捌萬貳仟貳佰玖拾陸元,及其中新台幣柒萬捌仟
柒佰貳拾壹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
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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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