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1661號
KSDV,114,司促,11661,202507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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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1661號
債 權 人 邱士豪
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瑞文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被繼承人邱瑞文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。
二、釋明邱瑞文繼承人為何及各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。(記事
欄勿省略)
三、被繼承人邱瑞文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查詢結果資料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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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