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1661號債 權 人 邱士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瑞文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被繼承人邱瑞文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。二、釋明邱瑞文繼承人為何及各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。(記事 欄勿省略)三、被繼承人邱瑞文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查詢結果資料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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