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1617號
KSDV,114,司促,11617,202507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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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1617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


債 務 人 許斌凱(原名:許晉瑋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柒佰參拾捌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相對人許斌凱(原名:許晉瑋)於民國109年07月07日向
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帳號:Z000000000CD),詎相對人逾期未
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
自民國114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7月01日止未
受償之循環利息3171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
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
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
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
時,以新臺幣300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
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
幣500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(一)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現
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);(二)分期借款手續費
用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(三)年費:依各信用
卡卡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(四)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
依交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;(五)掛失手續費:每卡新臺幣20
0元;(六)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,國
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;(七)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00
元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
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
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

釋明文件:債權證明文件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1617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9567元 許斌凱(原名:許晉瑋)Z000000000CD 自民國114年07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990%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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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