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1525號
債 權 人 陳雪娥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吟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LINE截圖〝 Judy為債務人蘇吟秋〞之釋明資料。
二、台端如仍欲請求給付13萬元發支付命令,應提出可證明全部
完工,且經債務人驗收合格之文件,若無法提出,宜另提起
訴訟方式救濟。
三、債務人蘇吟秋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