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1508號
KSDV,114,司促,11508,202507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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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1508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



債 務 人 徐宥翔(原名:徐傳詔)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壹佰貳拾捌元,及其
中本金新臺幣陸萬參仟伍佰參拾陸元整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
六月二十九日起至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
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徐傳詔於104年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,經
聲請人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
費及使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,
逾期繳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(
二)債務人迄114年5月底尚積欠聲請人65,128元整未為清償
(消費款63,536元整、已到期之利息1,592元整),雖經聲請
人屢次催討,仍不還款,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
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、消費款、預借現金、尚欠之分期付款
總餘額之部份,計新臺幣63,536元自114年6月29日起至清償
日止按年利率14.99%計算之利息。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
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
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,另因債權
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,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
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,若債務人仍在監所,請 鈞
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,實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釋明文
件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
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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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