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1337號
KSDV,114,司促,11337,202507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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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1337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

債 務 人 曾巧蕙


曾柯月娥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壹仟柒佰零捌元
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曾巧蕙邀同債務人曾柯月娥為連帶保證人,向
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,結欠本金計新臺幣391,708
元整,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,詳如附表所載。二、依借據約
定,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利息時,即喪
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
違約金,詎債務人曾巧蕙未依約履行繳款,迭經催討未果,
債務人曾柯月娥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釋
明文件:借據影本,貸款放出查詢,借保人基本資料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1337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91,708元 曾巧蕙曾柯月娥 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91,708元 曾巧蕙曾柯月娥 自民國114年3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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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