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1284號
KSDV,114,司促,11284,202507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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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1284號
債 權 人 忠孝大樓蘭園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蔡建生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涂金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債務人涂金玉為區分所有權人之證明文件(如建物登記
謄本所有權部)。
二、提出貴委員會經區公所備查立案之證明及涂金玉當選為主任
委員經報備之證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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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