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1284號債 權 人 忠孝大樓蘭園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建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涂金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提出債務人涂金玉為區分所有權人之證明文件(如建物登記 謄本所有權部)。二、提出貴委員會經區公所備查立案之證明及涂金玉當選為主任 委員經報備之證明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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