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1266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代 理 人 顏大傑
債 務 人 王國寶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參拾肆萬玖仟捌佰壹拾捌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表: 編號 請求金額(新台幣)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(年息) 違約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1 778,523元 114年4月20日 5.8% 自114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002 571,295元 114年6月8日 2.92% 自114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