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1133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債 務 人 蔡明彰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萬捌仟伍佰捌拾捌元,及
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十四計算之利息,暨新台幣玖佰元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
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