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1076號
債 權 人 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
法定代理人 陳怡睿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昶興國際企業有限公司、陳紹宇間請求支付
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
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狀未有法定代理人之簽章,應補正完整之聲請狀。
二、債務人昶興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
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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