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1002號
KSDV,114,司促,11002,202507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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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1002號
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


債 務 人 李嘉祥


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■列舉式■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 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
1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同
法第510條定有明文。次按,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10
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
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經核,債務人■列舉式■住所地在___,此有個人戶籍
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非屬本院轄區,本院對之無管轄權
,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
規定,其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
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附註: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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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