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0921號
KSDV,114,司促,10921,202507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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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0921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

債 務 人 吳羽歆(原名:吳依庭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伍仟肆佰柒拾柒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吳依庭於民國112年08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57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8月23日起至民國119年08月23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90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
年06月24日止累計495,477元正未給付,其中485,855元為本
金;9,122元為利息;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
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
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
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
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
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

附表:114年度司促字第010921號利息
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85855元 吳羽歆(原名:吳依庭) 自民國114年06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4.9%計算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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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