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0806號
KSDV,114,司促,10806,20250701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0806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


債 務 人 黃子軒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參仟肆佰肆拾伍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相對人黃子軒於民國102年05月02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
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
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,2,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
暨自民國114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5月20日止
未受償之利息5788元。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
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
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
300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
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
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
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
釋明文件:債權證明文件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附表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941元 黃子軒 自民國114年05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.990% 002 新臺幣57157元 黃子軒 自民國114年05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990% 003 新臺幣264559元 黃子軒 自民國114年05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.000%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