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0740號
KSDV,114,司促,10740,202507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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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0740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債 務 人 邱水信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伍佰伍拾壹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十四點○三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 二
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
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
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2年7月
20日向債權人借款4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.03%計
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
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
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
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
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98,55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
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
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
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
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二、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
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
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釋明文件:證
據清單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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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