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0353號
債 權 人 周紋如
債 務 人 林衛宏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肆仟貳佰捌拾伍元,及其
中新台幣壹萬肆仟壹佰貳拾肆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
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並
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次按,約定利率,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,超過部分
之約定,無效,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案當事人
約定週年利率百分之36.5,故債權人超過週年百分之16計算
之利息部分,於法無據,應予駁回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