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0350號
債 權 人 江柏憲
債 務 人 林衛宏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仟伍佰壹拾玖元,及其中新
台幣玖仟肆佰壹拾壹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
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依民法第205條規定,約定利率,超過年息16%者,
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,無請求權。經查,本件債權人
對債務人之延滯利息為按日0.1%,違反民法第205條之規定
,故超過年息16%部分計算利息之聲請,洵屬無據,應予駁
回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