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0068號
債 權 人 吳怡君
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品沐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,
本件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
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,先予敘明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,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(
下同)114年6月18日裁定命債權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
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,該裁定業於114年6月23日送達債
權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然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,是其
聲請自無從准許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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