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資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訴字,114年度,28號
KSDV,114,勞訴,28,20250714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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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訴字第28號
上 訴 人 許春妹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坤道即老牌燒肉飯建工店間請求給付工
資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
二審上訴,惟僅表明不服判決結果,未聲明不服之範圍即原判決
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致本院無從
核定上訴利益及第二審裁判費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
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。又若上
訴人係就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,則本件上訴利益為
新臺幣(下同)356萬7,455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,903元,惟
其中336萬元係因給付工資涉訟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,218元,
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40,
812元(61,218×2/3=40,812),是上訴人應暫繳納第二審裁判費
24,091元(64,903-40,812=24,091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
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
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
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
書記官 蔡蓓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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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