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補字第197號
原 告 王為騰
原告與被告大齊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原告起
訴未繳足裁判費。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
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,暫免徵收2/3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(下同)8萬4,000
元、預告工資2萬8,000元、失業給付補償22萬6,800元、國定假
日加班費8萬元、未投保勞健保損害賠償2萬4,000元及提繳勞工
退休金2萬4,000元,共計46萬6,8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31
0元,但資遣費8萬4,000元、預告工資2萬8,000元、國定假日加
班費8萬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2萬4,000元,共計21萬6,000元部分
暫免徵收裁判費2/3即2,040元,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,270
元(計算式:6,310-2,040=4,270)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
費2,103元外,尚應補繳2,167元(計算式:4,270-2,103=2,167
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
書記官 鄭仕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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