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補字第187號
聲 請 人 藍政山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沅泰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
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。按聲請勞動調解,應依民
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。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
解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(下同)十萬元者,免徵聲
請費;十萬元以上,未滿一百萬元者,徵收一千元;一百萬元以
上,未滿五百萬元者,徵收二千元;五百萬元以上,未滿一千萬
元者,徵收三千元;一千萬元以上者,徵收五千元。勞動事件審
理細則第15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。查本件
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86,120元,應徵聲請費1,000元
。爰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
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
書記官 陳仙宜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