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補字第175號
原 告 A女(彌封)
訴訟代理人 黃心慈律師
李衣婷律師
原告與被告溫承燁等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
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1萬3,2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
書記官 鄭仕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