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補字第172號
原 告 林怡君
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律師
原告與被告哈囉明洞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
納裁判費。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
或資遣費之訴,暫免徵收2/3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
。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平日加班費新臺幣(下同)10萬9,596
元、休息日加班費9萬9,307元、國定假日加班費3萬6,702元、特
別休假未休工資5萬6,402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2萬7,060元,共計
32萬9,067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490元,暫免徵收裁判費2/3
即2,993元(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,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
,497元(計算式:4,490-2,993=1,497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
書記官 鄭仕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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