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補字第171號
原 告 楊雁雯
原告與被告國立高雄科技大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
繳納裁判費。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
金或資遣費之訴,暫免徵收2/3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
文。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預告工資補償新臺幣(下同)8,720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暫免徵收裁判費2/3即1,000元
,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00元(1,500-1,000=500)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
書記官 鄭仕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