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34號原 告 張超亮 訴訟代理人 周章欽律師 王宏鑫律師 蘇柏亘律師被 告 鄭詠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雪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梁瑜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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