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755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
即反訴原告 麗緻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彭博耀
送達代收人 李珮瑄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芷嫻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
院民國114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本件上訴利益為新
臺幣(下同)12,719,129元(本訴部分2,850,000元+反訴部分9,
869,129元=12,719,129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3,654元(依1
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
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等規定計算),未據上訴人繳
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後7日內,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
,特此裁定。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,併命上訴人於
上開期間內補正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昆南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
書記官 吳綵蓁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