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684號
KSDV,113,訴,684,202507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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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684號
原 告 黃美慧
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
康育斌律師
被 告 黃晉儀
訴訟代理人 李茂增律師
複代 理 人 吳沂澤律師
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上
午九時十分,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姿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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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