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84號原 告 黃美慧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康育斌律師被 告 黃晉儀訴訟代理人 李茂增律師複代 理 人 吳沂澤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十分,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姿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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