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542號
KSDV,113,訴,542,20250702,2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542號
原 告 陳振興
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律師
葉佳勝律師
被 告 陳柔方
陳昊宇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蔡桓文律師
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0日
所為之裁定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 主 文
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如附件「原裁定內容欄」所示之記載,
均應更正為如附件「更正後內容」欄所示。
 理 由
一、裁定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聲
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2   日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鈺甯


附件:
編號 原裁定內容 更正後內容 1 第2頁第8行至第9行 「…⒋被告陳柔方應給付原告406,500元」 「…⒋被告陳柔方應給付原告1,628,875元」 2 第2頁第16行 「…⒋被告陳柔方應給付原告1,059,750元」 「…⒋被告陳柔方應給付原告3,204,763元」 3 第3頁第4行至第13行 「㈣…訴訟標的價額亦應以請求移轉之系爭土地之持分計算價額,即為4,780,650元(計算式:19,122,600元×1/4=4,780,650元)…。是以,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共計7,985,413元(計算式:4,780,650元+3,204,763元=7,985,413元)」 「㈣…訴訟標的價額亦應以請求移轉之系爭土地之持分計算價額,即為4,780,650元(計算式:19,122,600元×1/8=2,390,325元)」。…。是以,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共計7,985,413元(計算式:2,390,325元+3,204,763元=5,595,088元)」 4 第3頁第14行至第18行 「㈤又先、備位訴之聲明間具有選擇關係,是依首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,應擇其中價額最高者之7,985,413元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故本件原告應納第一審裁判費為94,983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20,899元,原告尚應補繳74,084元(計算式:94,983-20,899元=74,084)。…」 「㈤又先、備位訴之聲明間具有選擇關係,是依首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,應擇其中價額最高者之6,409,525元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故本件原告應納第一審裁判費為76,497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20,899元,原告尚應補繳55,598 元(計算式:76,497-20,899=55,598)。…」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