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1163號
原 告
即反訴被告 林錦松
池春蘭
陳子希
上三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葉庭嘉律師
被 告
即反訴原告 潘玉枝
林沛瀅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蔡亦修律師
複 代理人 陳妍華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出資額移轉登記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
日言詞辯論終結,原定114年7月7日16時宣判,惟遇颱風來襲,
停止上班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,延展宣判期日為
114年7月8日16時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
書記官 陳日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