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016號原 告 盧昱吉 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律師 岳忠樺律師 蘇怡慈律師被 告 唐吉耀 唐吉田 唐錦清 唐憲雄 唐競霖 唐金益 唐陳幸 唐光昇 唐安宏 唐金代 唐吉城 唐順豐 唐東革 唐東仁 唐子勛 唐朝山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唐郁宸 被 告 唐朝樹 唐朝富 唐明連 王素貞 唐朝全 唐瓏暉 唐正龍 唐靖捷 唐進生 唐有財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十五時,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另被告唐子勛已成年,應具狀聲明承受訴訟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日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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