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1016號
KSDV,113,訴,1016,202507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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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1016號
原 告 盧昱吉
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律師
岳忠樺律師
蘇怡慈律師
被 告 唐吉耀
唐吉田
唐錦清
唐憲雄
唐競霖
唐金益

陳幸


唐光昇
唐安宏
唐金代
唐吉城
順豐
唐東革
唐東仁
唐子
唐朝山
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唐郁宸
被 告 唐朝樹
唐朝富
唐明連
素貞
唐朝全
唐瓏暉
唐正龍
唐靖捷
唐進生
唐有財
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十
五時,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另被告唐子勛已成年,
應具狀聲明承受訴訟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日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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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