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消字第7號
原 告 顏嘉霈
訴訟代理人 蘇睿涵律師
被 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鳳山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郁琳
訴訟代理人 趙永瑄律師
複代理人 郭運廣律師
鍾映葳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日言詞
辯論終結,原定114年7月7日16時宣判,惟遇颱風來襲,停止上
班,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,延展宣判期日為114年7
月8日16時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
書記官 陳日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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