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7號
聲 請 人即
債 務 人 楊舒涵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
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
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
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
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
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永鴻
債 權 人 楊美鳳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清算程序終結。
理 由
一、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,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;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,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,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計有存款、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(下稱南山人壽)保單2張、原為要保人之國泰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國泰人壽)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(下稱三商美邦人壽)之保單各1張,有債務人陳 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 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證;而其名下金融 機構存款、南山人壽及原為要保人之國泰人壽、三商美邦人 壽保單解約金現值共計新臺幣68,502元,業經本院作成分配 表後予以公告在案,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(因分配後無剩餘,故劣後債 權人無法受分配)。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,爰裁定如主 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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