執行更生事件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消債更字,113年度,227號
KSDV,113,司執消債更,227,202507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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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27號
聲 請 人即
債 務 人 黃正耀
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
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
債 權 人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

法定代理人 黃淑貞
債 權 人 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市區監理所

法定代理人 劉育麟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,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,於每月15日給付。
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,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有薪資、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,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,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,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;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,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,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,得為相當之限制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本條例 )第64條第1項前段、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債務人 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,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



總額,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 額,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者,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,本條例64條之1第2款新增明文。
二、經查,債務人聲請更生,前經本院以民國113年度消債更字 第16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,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 。又查債務人陳稱於高雄市殯葬管理處燒庫錢,無雇主僅有 介紹人施文祥,每月薪資新臺幣(下同)28,590元,有介紹 人蓋指印之收入切結書在卷可稽,惟無其他資料可證債務人 收入是否為真,查債務人現投保於高雄市殯禮服務職業工會 ,目前勞工每月基本工資為28,590元,有勞保投保資料在卷 足證,而債務人同意以前開勞工基本工資計算其收入,故以 基本工資28,590元計算債務人每月還款能力。又查聲請人名 下汽車兩輛牌照已遭註銷,不知去向,已無剩餘價值;又債 務人名下尚有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投資1萬元,查該公司 未上市上櫃,無法於公開市場買賣、價格較不透明,變價不 易,且查無成交價值,本院認無清算價值;另債務人與胞弟 、母親共同扶養父親(51年生),該人並無領取社會福利及 補助,以上有戶籍謄本、稅務T-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 、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網頁畫面、補助查詢資料表等附卷可 憑。
三、再查,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,其條件為自聲請 人收受本院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,每一個 月為一期,六年分72期清償,每期清償7,283元。經本院審 酌下列情事,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,且核屬適當 、可行:
(一)經查債務人名下富邦人壽之保險均已失效,有中華民國 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 詢結果表附卷可證。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 償總額,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,依清算程序 所得受償之總額。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, 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,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人之受償總額。
(二)因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母親名下房屋,其每月必要生活 費應以114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用之1.2倍即19,248元 計算,再審酌行政院主計處家庭消費支出結構按消費型 態分類表,住宅服務類支出佔24.07%,換算可得每人每 月住宅支出基本上須4,633元,即不含房屋費用支出者 為14,615元,而受債務人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,須依 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,本條例第64 之2條有明文規定,則債務人個人每月必要支出應以19,



487元(計算式:14,615+14,615÷3)為限。 (三)綜上,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後,其 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逾5分之4用於清償, 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、適當、可行。四、另查,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、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之債權設定有動產抵押權,係有擔保債權,但迄未實行抵 押權。雖陳報預估不足受償額為無擔保債權,但其動產抵押 權迄本裁定當天尚未塗銷,此有動產擔保交易公示查詢服務 查詢結果附卷可證,故其未能受償額尚未確定,須待確定時 始得按實際不足受償額依更生條件受清償,本條例第35條第 1項、施行細則第16條第1、2項定有明文。是以,債權人裕 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、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可受分配 金額應暫予保留,待其向本院陳報已塗銷動產抵押權之證據 及實際不足額時,再通知債務人按實際不足額依更生條件還 款。    
五、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,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,為使債務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,重建經濟生活,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,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債務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,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。
六、綜上所述,債務人有固定收入,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,且無本條例第63條、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 由,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,在於保障債權人 公平受償,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 發展,且就債務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,以更生方式清償債 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,亦能重建債務人之經濟生 活秩序,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,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 ,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七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21  日  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

附表:更生方案(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)
每一個月為一期,六年共計72期,於每月15日清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每期清償金額 國泰世華銀行 58,292 206 兆豐銀行 95,192 337 凱基銀行 314,913 1,115 裕融企業公司 767,448 2,718註 和潤企業公司 800,754 2,836註 高雄市區監理所 20,117 71 合 計 2,056,716 7,283 總清償金額:524,376元,清償成數25.5%。 因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部分債權人每期清償金額計算有誤,爰依下開計算式職權修正如附表所示金額。 計算式均為:每期清償金額×各債權人債權金額÷債權總額,比較至小數點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。 補充說明: ◎依本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,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,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(資產管理公司、民間債權人除外),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,辦理相關手續。 註: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、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應暫予保留,待其向本院陳報已塗銷動產抵押權之證據及實際不足額時,再通知債務人按實際不足額依更生條件還款。(詳見理由欄第點)
附件: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
准許更生之債務人,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,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:
一、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。




二、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。
三、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。
四、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。
五、不得搭乘計程車、高速鐵路及航空器,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。
六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。 七、不得投資金融商品(例如股票、基金等)。 八、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。
九、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。
十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。
十一、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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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裕融企業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